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及常见问题解答

2025-05-28

一、试用期工资的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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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约定的特殊情况

再次入职同一企业但岗位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即使再次入职同一企业且岗位不同,企业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辞职与违约金

一般情况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一般无需支付违约金。

特殊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者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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