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需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文件,“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工作时间涵盖在各类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可计算为工龄的期间,可通过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确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